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挥教授在学院(部)(以下简称学院)治学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安徽农业大学章程》《安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安徽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负责与学院事业发展相关事项的审议、评定以及咨询。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和学院学术声誉。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业务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组建规则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学院为单位组成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数为 5~11 人(应为单数),对于不能独立组成教授委员会的学院,可吸收部分优秀的中青年副教授,或本单位之外的相关、相近学科人员参加教授委员会。但本单位以外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教授委员会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45 岁及以下)。教授委员会中担任本学院(或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二)学术水平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学院内部自下而上推荐、酝酿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候选人,报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纪委办、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审查通过后,经学院全体教职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 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教授委员会换届时,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要求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连任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上届委员总人数的2/3。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学院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或对重大教学、科研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出现委员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替补的候选人,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通过后,学院全体教职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由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备案。增补委员任期同本届委员会。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为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二)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审议和表决;
(三)对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授委员会决议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行使学术及民主权力;
(三)坚决执行和维护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结果;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讨论的保密事项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等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议、咨询和论证等,为学院提供决策咨询。
(一) 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等提供决策咨询;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改革计划,本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实验室、科研基地(平台)建设方案及大型仪器设备采购;
(三)审议年度人才、团队引进计划,评议引进人才学术水平、专业能力,推荐引进人才、教学科研岗的初步人选;
(四)审议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学术水平;
(五)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招生资格,以及评议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者资格;
(六)对本学院师生的学术不端、学术纠纷、学术争议以及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等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教授委员会进行审议或咨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可由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书记、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讨确定,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前3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教授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或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可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以应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应当充分酝酿,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争议比较大且难以形成决议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两周内再次召开会议表决。
教授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教授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须严格保密。教授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含本人亲属、指导的学生)直接有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就学院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教授委员会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年度报告应向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成立后,学院不再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院级学术组织,其相应职能归并到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批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