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字〔202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安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行字〔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技人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安徽农业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短期受聘人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诚信建设和预防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应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科研诚信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科研诚信规范
第五条 广大师生应当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勇于探索创新,维护科学诚信,自觉践行科研诚信建设,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六条 广大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学研究工作,严禁数据造假、论文剽窃、抄袭、侵占等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严禁违规使用经费、骗取科研经费,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按期、优质、高效地完成规定科研任务;
(三)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及权益。合作成果应按照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或项目在发表或申报前,所有署名人要知晓,署名人应对其完成部分负责;
(四)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在著作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须严格注明出处,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保守国家秘密,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应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反对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六)弘扬团结协作精神,互相尊重,积极营造团结、民主、和谐的良好学术环境。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技知识,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坏国家、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七条 学校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章程》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加强科学精神培养,注重发挥楷模的示范引领作用,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
第九条 学校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加强对学位论文等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工作,督促师生严格遵守科研诚信制度。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担负监管责任,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等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十条 学校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规范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要求及时记录并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学位论文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一条 学校强化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奖评优、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校学术委员会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应主动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学术成果(奖励)等,应当同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进入正式调查前,校学术委员会应当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直接进入认定和处理程序。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九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情况,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定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而未注明或虽注明但已构成自己研究成果核心的;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
(七)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
(八)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学校会议研究决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理。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国际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解聘或退站;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训诫谈话或取消评优、奖励等;
(二)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三)暂缓(年限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确定)论文答辩;
(四)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五)取消学位。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指导教师有过错的,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对指导教师作出如下处理:
(一)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直至开除。
第三十一条 对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处理,并通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视举报人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移交司法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最终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校内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七章 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校科字〔2017〕3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