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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1日 20:45 发布人: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治理体系、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术委员会组织和行为,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安徽农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保障和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等事务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数为41-45名之间的单数,应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委员(45岁及以下)。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和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不占校学术委员会人数指标。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其中,教授委员名额分配至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差额候选人,报学校组织部门审查通过后,经本学院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拟任委员。学校直接指定具有任职条件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拟任委员。拟任委员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为正式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换届时,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应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每次换届中的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人选由组织部会同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生院提名,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科发展评估标准与程序以及硕博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需要评价的参评人员的学术水平,国家级人才、省级人才等人才工程推荐人选遴选等方面有关学术事项的审议和咨询。

人才培养与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办法、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及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章程等方面有关学术事项的审议和咨询。

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办法,学术评价、科研诚信、学术道德以及学术不端、学术争议等方面学术事项的审议和咨询。

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若干成员组成,人数一般为11-17人。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分委会,履行职责,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教授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具体人数及人员构成由各学院(教学部)根据学科分布情况确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45岁及以下)。教授委员会中担任本学院(或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一般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教授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学院内部自下而上推荐、酝酿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候选人,报学校组织部门审查通过后,经学院全体教职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候选人,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技处,处长兼任秘书长,设秘书1人。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挂靠人事处,人才培养与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挂靠教务处,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挂靠科技处。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未尽委员义务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对重大教学、科研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因人事变动等原因,导致委员席位空缺时,委员是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按照职务替代原则;其他空缺席位,由所在学科单位民主推选,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经学校组织部门审查、校学术委员会表决后,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增补委员任期同本届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一名委员原则上在同级学术委员会中最多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公正履行职责;

(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在会议召开至少1天前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三)不向校学术委员会动议与学术无关的事项;

(四)坚决执行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定;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邀委员除不享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以上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计划;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计划,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建议学校或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自身建设与重大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

全体委员会议议题应于会前3天确定并通知与会委员。议题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或是向委员征集,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也可以临时增加议题。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并参与讨论。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如有紧急议题需要校学术委员会或各专门委员会研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直接决定召开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授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议题由各职能部门、学院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授权专门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研究结果汇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报各分委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执行回避制度。校学术委员会包括各专门分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审议、评议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严格执行委员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按照年度,对学校学科建设、学术水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客观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各专门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对代表提出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讨论修改内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行字〔2016〕6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