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字〔2016〕6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学校学术治理体系,规范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安徽农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性事务和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的规范科学,保障学术评价的公平与公正,促进学术发展。
第四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33人左右。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应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委员和校外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六条 各学院应参照本章程成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是其所属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一般由9-15人单数组成,教师人数较少的学院可由5-7人单数组成。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各学院推荐候选人,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正高职称,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且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届中替(增)补委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未尽委员义务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学术评定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和研究生学术监管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章程制定本专门委员会章程,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学科、专业和工作需要从校内外聘请部分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校可根据需要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科技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专职秘书1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本单位主管科学研究的负责人或科研秘书兼任。各专门委员会设在相应职能部门,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建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科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评议审核学校新设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六)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章程;
(七)审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教师技术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等;
(八)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重大科研项目、成果、平台和团队的遴选与推荐等;
(九) 审议研究生学术监管管理办法等;
(十)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适时成立相应职能的专门委员会;
(十一) 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同级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五)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公正履行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在会议召开至少1天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三)不向学术委员会议动议与学术无关的事项。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平台团队建设计划;
(二)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具有全局性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学科、人才、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对外开展重大科技合作;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或重新协商研究。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学科调整和建设方案、学科评估方案,对学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规划、科研机构设置,科研成果评定及科技奖励申报、科研项目设置及申报等事项;学术评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教师聘任等各类学术标准,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及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学术水平等事项;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术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等事项;研究生学术监管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研究生学术规范,培养研究生学术道德与监管与研究生学术行为等,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会议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可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议议题应提前向各位委员征集,由秘书(处)汇总整理后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并提前通知与会委员。确有需要,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并参与讨论。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实行相关委员回避。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科建设、学术水平、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各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颁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