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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3日 16:08 发布人: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是经安徽省科技奖励部门备案批准、由安徽省农学会主办的面向全省农业行业的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为增强农业科技推广能力,推动我省农业科技推广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目的是发挥科技奖励的正向激励和鞭策驱动作用,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创新创造和转移转化,助力“两强一增”行动实施,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推动我省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二条  为做好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奖〔2017〕196 号)和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 (皖农人〔2022〕56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励申报在农业技术推广上形成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

第四条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获奖项目及成果,作为相关人员职称评审、职务晋级、先进评选等重要参考条件。

第五条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二等奖以上成果,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农学会中华农业科技奖等科技奖励项目评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该奖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拟定奖励政策、指导评审工作、审定授奖项目等。主任委员由安徽省农学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在皖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省农学会专家库专家组成。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安徽省农学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落实奖励委员会部署要求,具体承办奖项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奖励文件印发、奖励证书制作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标准与等级、数量

第八条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范围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接受全省农业农村(种植业、畜牧、水产、农产品加工、农机、特色产业、兽医、农业生态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食品、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信息化、涉农检验检测和乡村休闲旅游等)及其它与农业相关行业项目的申报,奖励范围包括:

1. 科技推广类成果:在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中取得对农业科技进步具有显著影响的科技成果。尤其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推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转化应用中,取得重要进展和突破,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提高我省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做出重要贡献。

2. 科普类成果:在农业科普活动中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普原创作品和编著作品。作品注重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农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方法,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影响力。

第九条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评审标准

1. 科技推广类成果:在科技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技术集成、熟化等有重要创新,解决了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科技和推广方式方法与机制有较强创新,组织管理水平较高;科技成果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较大的推广应用规模及范围、较高的普及应用率;在推进农业增效、促进农民增收、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成效显著,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 科普类成果: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要求,知识产权清晰,在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作品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其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省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较高水平,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十条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等级与数量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每年评奖一次。科技推广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不超过 5 项,二等奖不超过

10 项,三等奖不超过 20 项;科普奖不设等级,不超过 5 项。

对于贡献较大、效果明显、社会公认度高的项目,可授予推广成果特等奖。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的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属于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范围;

2. 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3. 非涉密项目;

4. 主要知识产权和技术应用满 2 年。

凡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或正在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本奖项;对于连续两年申报未获奖的项目,不再接受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推荐书;

2. 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成果应用的法人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

3. 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4. 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5. 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6. 科普类成果应提交原创作品或编撰作品,并提供作品的主要思想以及产生公众影响的证明材料;

7. 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报告;

8. 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发明专利证书、品种审定证书、肥料登记证书、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等。

第十三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

科技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是指必须参加本项目实施过程一半以上时间,且对申报项目方案设计、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培训开发、咨询指导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人员。科普奖主要完成人,是指提出科普作品的主创思想并直接参与作品完成的人员。

科技推广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申报10 人、8 人、6 人,以上各等级中,县乡两级人员占比不低于70%。

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农技及推广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人员也可作为主要完成人。

同一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 2 个及以上申报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公务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十四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

是指在该成果创制、推广应用等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资金、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科技推广成果奖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申报 5 个、4 个、3 个。多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 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推荐单位

1. 各市农学会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2. 省农学会副会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

3. 高校和科研院所;

4. 省农业农村厅所属事业单位;

5. 省级有关学会、行业协会等符合条件的单位。

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十六条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将申报项目材料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符合奖励范围、标准、条件的申报项目,推荐至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七条  评审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授奖

省农学会和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奖励决定,授予奖励证书。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拟授奖名单自公示之日起 20  日内,接受异议申诉。单位异议的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的要署真名。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获奖项目异议。

第二十条  对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违反奖励条件、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取消成果第一完成人和第一完成单位三年申报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

奖项评审不收取评选对象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接受省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农业科技推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