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审定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规范地进行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审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审定(以下简称品种审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马铃薯。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品种审定,是指对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质量特性符合或满足规定的要求所进行的合格评定。包括品种审定机构的合格评价和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
第五条 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六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合格评价工作,包括品种审定的专业评审和审核。
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审定的品种进行专业评审;
(二)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三)对审定通过的品种颁发证书。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负责品种审定审核工作。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评审组组长、品种审定办公室主任组成。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主要农作物种类,设立品种审定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负责本类农作物品种审定的专业评审工作。评审组由9名评审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评审组评审人员,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在进行品种审定时,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成。
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审定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日常工作。品种审定办公室设在省种子管理机构。
品种审定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九条 主任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机关处级以上行政主管人员;
(二)熟悉品种审定程序和标准,能够对申请审定的品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做出正确评价;
(三)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主任委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条 品种审定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二)了解品种选育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三)掌握田间试验和统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四)熟悉评审作物的栽培理论和生产技术;
(五)熟悉评审作物有关品种遗传特性的试验、测试、鉴定理论和方法;
(六)熟悉品种审定技术规范,能够对品种选育报告、品种试验报告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科学评价;
品种审定评审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组成品种审定专家库。
第三章 审定品种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审定品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亲本来源和选育过程清晰;
(二)与现有品种(本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品种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在不同的繁殖周期,品种相关的特征和质量性状保持不变;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在同一繁殖周期,植株群体相关的特征、特性一致;
(五)生态适应性良好,其生态类型和生育期应当符合推广区域气候条件和耕作制度要求;
(六)对本省发生的主要病虫害有较好的抗性或耐性;
(七)对本省易发生的冷害、冻害、热害的抵抗力,优于对照品种;
(八)品质符合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
(九)丰产性显著优于同类型对照品种;
(十)稳产性较好;
(十一)具有适当的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其他途径审定的品种,应当与原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一致。
(十二)转基因品种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具体评审细则见附件。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以下简称申请人),由育种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品种选育单位和人员;
(三)作物种类、生态类型和品种名称;
(四)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和来源、选育方法、世代、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优点和缺点等;
(五)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方案和田间管理情况;
(六)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七)品种抗性、品质等遗传特性的试验鉴定报告;
(八)含有转基因的品种,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采用雄性不育技术选育的品种,应当提供本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出具的不育系鉴定报告;
(十)其他有关材料。
抗性是指抗病虫、抗低温冷(冻)害、抗高温热害等遗传特性。
抗病虫性是指抗《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审定规范》审定品种基本条件中规定的病虫害的遗传特性。
品种品质特性包括营养品质、加工品质(如适用)、专用品种特有品质(如适用)、工业原料产品特有品质(如适用)等遗传特性;
第十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品种审定申请的截止日期后5日内,对品种审定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能够在当日现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现场做出受理决定。
对于符合本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供试验种子,由品种审定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受理品种审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小麦、油菜为每年6月30日;其他主要农作物为每年12月10日。
第五章 品种试验
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进行。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不少于5个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第十八条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鉴定、检测的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品种审定办公室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品种审定
第二十条 对于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审定办公室应当在3个月内汇总结果,并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在2个月内完成专业评审组评审和主任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按照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到会评审员达到专业评审组评审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评审工作由评审组组长负责,实行组长集中领导和评审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会审制度,形成评审报告,报主任委员会审核。
评审组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对照评审细则审查、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评审,否则不予通过。
评审员的评审意见,应当进行充分讨论,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审员总数50%的,为会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注明。
评审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应对评审组评审报告及时审核,形成审定报告。到会主任委员占主任委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品种审定审核工作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负责,实行主任集中领导和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会审制度。
符合要求的,通过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属轻微问题,不影响评审结论准确性,且能够及时纠正和完善的,在纠正和完善后通过审核;属原则性问题,影响评审结论公正性的,由主任委员会进行纠正并重新评定。
主任委员对审核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行充分讨论,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主任委员总数50%的,为会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审定报告中注明。
主任委员应当在审定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对程序正确、结论准确、通过审核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发布公告,准予在本省适宜生态区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办公室在15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或上一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程序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品种审定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有直接关系或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人员,评审组组长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审组组长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办公室决定。
因评审人员回避造成评审组人员不足,影响正常评审时,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补充评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品种评审报告、审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品种基本情况。包括作物和品种名称、申请人、育种人、亲本及来源、选育技术和时间等;
(二)品种特征特性。包括主要形态特征、生态类型、生育期、抗病性、抗逆性、品质、产量性状等遗传特性;
(三)评审结论、审核结论。包括建议适宜推广区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主任委员、评审员的不同意见和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适宜推广区域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本省主要农作物生态区为基本单元;
(二)在本轮品种试验中,在“适宜种植推广区域”所覆盖的各类生态区内均安排了品种试验点且试验数据被列入汇总报告;
(三)在联合方差分析中进行了聚类分析的,其“适宜种植推广区域”应当是聚类分析结果的“优势区域”;
第二十八条 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参照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告与证书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在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条 品种审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品种名称;
(二)育种人;
(三)亲本来源和品种选育过程;
(四)品种主要形态特征;
(五)生态类型和生育期;
(六)品种抗冷(冻)害、高温热害等特性;
(七)品种抗推广地区内发生的主要病虫害特性;
(八)品种品质特性;
(九)品种产量性状;
(十)适宜推广区域;
(十一)品种在适宜推广区域种植、推广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有关提示的信息。
适宜推广区域应当有明确、明显、易辨的地理或行政区划标志。
第三十一条 品种审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品种名称为申请参加品种试验的名称。品种审定公告的名称是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二)育种人:包括品种选育单位和人员;
(三)品种编号:品种编号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编制,由安徽省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审定序号组成。
安徽省简称:皖;
作物种类简称:麦(小麦)、稻、玉(玉米)、豆(大豆)、棉(棉花)、油(油菜)、薯(马铃薯);
年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的年份;
审定序号:为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的该作物品种以通过审定的时间为序的序数。
(四)适宜推广区域;
(五)通过审定的时间。
第八章 缺陷品种的停止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本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应用:
(一)产量性状或品质已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
(二)抗病虫特性发生变化,对其推广应用地区主要病虫害失去应有抗性,且严重影响产量和品质;
(三)存在抗逆性(如抗低温冷(冻)害、高温热害、倒伏、穗发芽等)缺陷,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
(四)在推广应用中发现自身存在其他难以克服的缺点,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第三十三条 农业教学、科研、推广、管理、种子生产和经营等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品种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品种审定办公室提出停止应用该品种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农作物品种生产应用情况调查,当发现品种存在遗传性缺陷,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或收到有关单位、专家提出的品种停止应用建议,应当及时向品种审定办公室报告。品种审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专项调查、取证。
调查结束后15日内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品种名称;
(二)审定时间;
(三)育种人和申请人;
(四)审定意见和结论;
(五)品种遗传性缺陷表现情况;
(六)农业生产损失情况;
(七)调查意见和结论;
(八)其它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调查报告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评审组审查,对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品种,由相关专业评审组提出停止推广应用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注明停止推广应用的原因和时间。
第三十六条 育种人或原审定品种申请人,对停止推广应用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申请人申报品种的种子。
第三十八条 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弄虚作假,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从事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省农业委员会2002年6月11日发布的《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基本条件评审细则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亲本来源和选育过程清晰
序 号 | 评 审 内 容 | 符 合 | 基本 符合 | 不 符 合 | 说 明 |
1.1 | 育种方案完整、系统、清晰 | | | | |
1.2 | 亲本来源清晰,能够进行溯源 | | | | |
1.3 | 世代、选育过程记录清晰、完整 | | | | |
1.4 | 选育工作总结内容系统、全面 | | | | |
二、与现有品种(本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2.1 | 主要形态特征(株型、叶型、穗(角、铃)型等)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
|
|
|
|
2.2 | 分子标记或蛋白质电泳图谱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如适用) |
|
|
|
|
2.3 | 品种描述上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
|
|
|
|
三、品种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3.1 | 在不同的繁殖周期,品种主要形态特征保持不变,年度间变异不超过1% |
|
|
|
|
3.2 | 在不同的繁殖周期,品种主要质量性状保持不变,年度间变异不超过1% |
|
|
|
|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4.1 | 在同一繁殖周期,植株主要形态特征一致,个体间差异不超过1% |
|
|
|
|
4.2 | 在同一繁殖周期,植株生育期一致,个体间差异不超过1% |
|
|
|
|
五、生态适应性良好
序 号 | 评 审 内 容 | 符 合 | 基本 符合 | 不 符 合 | 说 明 |
5.1 | 其生态类型符合二个以上生态区气候条件和耕作制度要求; |
|
|
|
|
5.2 | 生育期符合二个以上生态区气候条件和耕作制度要求 |
|
|
|
|
六、小麦
序 号 | 评 审 内 容 | 符 合 | 不 符 合 | 说 明 |
6.1 | 越冬期抗低温特性不低于对照品种 |
|
|
|
6.2 | 拔节期抗低温特性不低于对照品种 |
|
|
|
6.3 | 对赤霉病抗性达中抗以上 |
|
|
|
6.4 | 对白粉病抗性达中抗以上 |
|
|
|
6.5 | 对条锈病抗性达中抗以上 |
|
|
|
6.6 | 对叶锈病抗性达中抗以上 |
|
|
|
6.7 | 对纹枯病抗性达中抗以上 |
|
|
|
6.8 | 专用小麦品种品质应符合国家相应类型 小麦质量标准 |
|
|
|
6.9 | 普通小麦品种的蛋白质、湿面筋含量应达到中筋小麦品种的标准 |
|
|
|
6.10 | 品种产量水平显著高于同类型对照品种,生产试验结果不低于对照品种 |
|
|
|
6.11 | 稳产性好,增产点数达三分之二以上 |
|
|
|
七、稻
序 号 | 评 审 内 容 | 符 合 | 不 符 合 | 说 明 |
7.1 | 晚稻品种灌浆期抗低温特性不低于对照品种 |
|
|
|
7.2 | 中稻品种开花期抗高温特性不低于对照品种 |
|
|
|
7.3 | 对白叶枯病抗性达中抗以上 |
|
|
|
7.4 | 对稻瘟病抗性达中抗以上 |
|
|
|
7.5 | 对条纹叶枯病抗性达高抗(籼稻)或中抗(粳稻)以上 |
|
|
|
7.6 | 对稻曲病抗性达中抗以上 |
|
|
|
7.7 | 对纹枯病抗性达中感以上 |
|
|
|
7.8 | 稻米品质达到部颁标准3级以上(粳稻),或4级以上(籼稻); |
|
|
|
7.9 | 优质稻品质应达到国标优质3级米以上 |
|
|
|
7.10 | 产量水平显著高于同类型对照品种,生产试验结果不低于对照品种 |
|
|
|
7.11 | 稳产性好,增产点数达三分之二以上 |
|
|
|
八、玉米
8.1 | 开花期抗高温特性不低于对照品种 |
|
|
|
8.2 | 对小斑病抗性达中抗以上 |
|
|
|
8.3 | 对茎腐病抗性达中抗以上 |
|
|
|
8.4 | 对矮花叶病毒病抗性达中抗以上 |
|
|
|
8.5 | 对纹枯病抗性达中感以上 |
|
|
|
8.6 | 对锈病抗性达中感以上 |
|
|
|
8.7 | 普通品种粗淀粉含量≥69%,粗蛋白含量≥8%,粗脂肪含量≥3%。 |
|
|
|
8.8 | 高油或/高赖氨酸品种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
|
|
|
8.9 | 高淀粉品种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
|
|
|
序 号 | 评 审 内 容 | 符 合 | 不 符 合 | 说 明 |
8.10 | 品种产量水平显著高于同类型对照品种,生产试验结果不低于对照品种 |
|
|
|
8.11 | 稳产性好,增产点数达三分之二以上 |
|
|
|
九、大豆
9.1 | 对胞囊线虫病抗性达中抗以上 |
|
|
|
9.2 | 对花叶病毒病抗性达中感以上 |
|
|
|
9.3 | 高蛋白品种品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
|
|
|
9.4 | 高油品种品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
|
|
|
9.5 | 普通品种蛋白质和脂肪总量不低于59% |
|
|
|
9.6 | 品种产量水平显著高于同类型对照品种,生产试验结果不低于对照品种 |
|
|
|
9.7 | 稳产性好,增产点数达三分之二以上 |
|
|
|
十、油菜
10.1 | 越冬期抗低温特性不低于对照品种 |
|
|
|
10.2 | 蕾苔期抗低温特性不低于对照品种 |
|
|
|
10.3 | 对菌核病抗性应达到耐病以上 |
|
|
|
10.4 | 普通品种硫苷、芥酸含量达到“双低” 油菜标准,脂肪含量≥40% |
|
|
|
10.5 | 高油品种品质符合相关标准 |
|
|
|
10.6 | 品种产量水平显著高于同类型对照品种,生产试验结果不低于对照品种 |
|
|
|
10.7 | 稳产性好,增产点数达三分之二以上 |
|
|
|
十一、棉花
11.1 | 对棉铃虫抗性达抗以上 |
|
|
|
11.2 | 对红铃虫抗性达抗以上 |
|
|
|
11.3 | 对枯萎病抗性达抗以上 |
|
|
|
11.4 | 对黄萎病抗性达耐病以上 |
|
|
|
11.5 | 普通品种纤维比强度≥28cN/tex, 马克隆值≤5.5, 绒长≥25㎜ |
|
|
|
11.6 | 优质专用品种应符合相关标准 |
|
|
|
11.7 | 品种产量水平显著高于同类型对照品种,生产试验结果不低于对照品种 |
|
|
|
11.8 | 稳产性好,增产点数达三分之二以上 |
|
|
|
十二、综合评判
1、适用条款:上表中一至五是通用条款,适用于任何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六至十一是专项条款。
2、通过原则:所有适用条款基本符合项不超过3项,没有不符合项。
3、不通过原则:所有适用条款基本符合项超过3项,或有不符合项。
十三、抗性划分
1、小麦、稻、玉米、大豆品种的抗病性划分5级:免疫(或1级)、高抗(或3级)、中抗(或5级)、中感(或7级)、高感(或9级);
2、棉花品种抗枯、黄萎病特性划分4级:高抗、抗、耐(病)、感; 3、油菜品种抗菌核病特性划分3级:抗、耐(病)、感;
4、抗虫特性划分3级:抗、中抗、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