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7 00:00:00

2001612日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高校发挥安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学校学术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设立,是校长领导下的权威学术性组织,在学术上起指导、咨询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科发展规划,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学科、专业、教学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

(二) 审议科技工作重大事项,包括规划、方案和任务、项目评审与推荐、科研机构设置与建设、科技奖励与科技开发;

(三) 审议有关学术管理的章程、条例,指导学术活动;

(四) 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科带头人的学术成就,评议学校拟聘的兼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 审议和指导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发展计划,评议其工作业绩等;

(六) 校长提出需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学科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实行老、中、青结合,体现学术上的权威性和学科上的代表性;必要时可从校外聘请知名学者参加。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及秘书长人选有校长直接提名或经民主推荐后由校长提名,经校党委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但每届续聘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2-3名,由校长提名,报校党委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设立学科小组开展工作。

各学院、直属系设立学术委员会分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成员经院系推荐并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公布。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各项活动,不得委派他人代替;如因调离等原因缺额或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正常活动,需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随时补额,报党委备案。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秘书长兼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一切学术活动中,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开展学术讨论;对议案实事求是地做出科学结论,或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供党委、行政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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