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7 00:00:00

200212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学校科研和教学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科学技术成果由校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科学技术成果: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进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学技术成果。

(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创造性科学技术成果。

(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五)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六)为国家、地方或有关部门的决策科学化,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和科学技术情报信息及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软科学成果。

(七)在研究过程中或完成后取得的专利。

第四条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形式:

()会议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评价。

()函审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评价。

()检测鉴定 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评价。

第五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第六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9人组成函审组,提出意见的专家不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七条 下列成果不组织鉴定: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成果鉴定由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科技处初审后,若符合鉴定条件则填报有关表格。

第九条 申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需按合同、计划书完成各项指标;

() 不存在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次排列的异议;

() 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条 申请鉴定的材料应包括:

() 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自选项目要有立项申报书;

() 鉴定大纲;

() 研究工作总结;

() 研究技术总结(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前景和条件、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 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学技术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 应用证明(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项目);

() 特殊行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附有关部门的分析、测试报告等。

第十一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需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校科技处。科技处审核后报下达科研计划单位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

第十二条 严格限制鉴定会规模,除应邀专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外,项目组不得随意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所需专家评审费等费用一般从项目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 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科技处负责办理成果的编号、登记等事宜。

第十五条 成果主持人必须将鉴定成果的原始材料(包括原始记录,声像资料,图片等)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十六条 我校参加的协作项目鉴定,应到科技处备案,将一份全套材料交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成果实行严格的查阅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组及成果管理单位,包括校、处、学院(直属系、所)及有关人员有保密的责任,已被批准建有密级的成果必须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推广交流。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成果奖励:成果通过鉴定取得省部级成果登记号,并得到推广应用,成果完成人员的排序不存在争议。

第二十一条 申报成果奖励时,应经基层单位(学院、直属系、研究所)审查并填写单位意见及申报奖励等级。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科学技术成果奖励申报书;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成果应用单位的证明;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全套的技术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冲突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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