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进一步深化安徽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方案》(皖科资〔2023〕14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与动力的若干举措》(皖科政〔2024〕1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立项获批的国家、地方等科研计划项目中明确可纳入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 落实经费使用和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充分放权、放管结合、协同推进、分类实施、绩效导向”的原则实施,构建“承诺在先、责任自负、科学抽查、违规必究”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备案。
第五条 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申请和签订计划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只需明确项目经费总额。
第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项目经费的开支仅限于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项目负责人应本着节约原则严格控制设备购置数量,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不包括项目及所属课题的研究和管理人员)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归属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科研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结合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大小发放,按照学校工资制度进行管理。科研绩效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到款的18%;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到款的30%。其他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比例限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管理费:按照实际到款的5%核算。项目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水电费和资源占用费:水电费按照实际到款核算,自然科学类比例为3%,社会科学类比例为1%。资源占用费(房屋占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经费“包干制”实行经费用途负面清单制,不得列支“负面清单”中的事项。
第八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购置设备材料及自制设备、生物性资产、科研副产品(物)等,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学校鼓励和支持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应用及转化。
第九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职能部门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程序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的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条 学校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不定期组织内部检查,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项目经费、上报终止或撤销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于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体系,动态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项目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同时,加强支撑条件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提升服务效能。
第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和项目负责人职责参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入账、外拨、报销、决算、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结余经费使用、绩效发放方式等未尽事宜按学校纵向科研经费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文件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知名专家、优青、青年、科技管理专项等4类项目中实施。
2.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类项目。在知名专家、优青、青年、面上等4类项目实施。
3.安徽省科技人才类项目。在新当选院士奖励、院士后备人才培养、入选国家有关人才计划人员配套奖励、获国家知名专家优青项目资助人员配套奖励、战略帅才支持、省级外国专家项目、省院士工作站建站资助和绩效评价奖励等7类项目实施。
4.安徽省科技决策咨询类项目。在省科技战略决策咨询项目的一般项目实施。
5.安徽省创新平台类项目。在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4类创新平台的绩效后补助项目实施。
6.安徽省科技攻关类项目。在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的“揭榜挂帅”项目实施。
7.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其他立项获批的国家、地方等科研计划项目中明确可纳入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
附件2
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包干制”项目
经费使用承诺书
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 项目,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执行期: ,省财政支持经费: 。现代表研究团队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用于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的相关行为支出,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如违反承诺,自愿接受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包干制”项目
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除此之外,设立包干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列入清单的相关行为禁止:
1.在设备费中列支通用办公设备。
2.在业务费中列支普通办公耗材、通用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等违规转包;超标准列支会议费或列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3.以假借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名义或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冒领套取劳务费;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等。
4.项目资金未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无故随意调整外拨资金,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利年费、版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5.以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名义向存在利益输送关系的关联单位或特定关系人等变相转拨项目经费。
6.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或依托单位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