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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7日 11:42 发布人: 浏览次数:


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副产品(物)的管理,规范登记处置行为和收支管理,确保科研工作有序开展,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副产品(物)是指利用科研经费从事科研活动产生的除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任务以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产品(物)。

第三条 科研副产品(物)类型主要包括动植物品种改良、栽培、养殖实验、新品种培育和新技术试验示范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剩余产品;农产品加工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农业机械、信息等试制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样品、模型、装备;以及研究性活动所产出的保健品、疫苗、农药、兽药、化肥、生长剂、饲料、图书、软件、出版物、著作、音像制品、整批非易耗品等。

第四条 科研副产品(物)属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科研副产品(物)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业务流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纵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副产品(物)的管理与监督等。

(二)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以及在综合试验站产生的科研副产品(物)的管理与监督等。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科研副产品进行登记和报废处置。

(四)财务处负责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收入的收缴和核算。

第七条 各学院(单位)负责督促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时收获、保藏科研副产品(物),审核科研副产品(物)处置价格、方式等,并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监督;检查科研副产品(物)库存、出入库和处置记录等。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副产品(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及时组织收获、加工、处置科研副产品(物);调研科研副产品(物)出售价格,提出处置方案报学院(单位)审批;如实填写并完整保存科研副产品(物)库存、出入库和处置记录等资料;向学校足额上缴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收入;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登记与处置

第九条 学校实行科研副产品(物)登记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并保存各类科研副产品(物)的登记表(见附表1),包括库存、出入库和处置记录,完整反映科研副产品(物)来源、出入库和处置情况。

第十条 科研副产品(物)处置应遵循公开、及时、保质、规范的处置原则,应在所属学院(单位)的统一指导下执行,任何人不得单独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继续用于科研(如用于生产材料、感官评价、技术熟化、集成与示范等)、成果展示、无偿调拨、赠送、出售、抵扣、报损、销毁等。

第十一条 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流程。对于继续用于科研、成果展示、无偿调拨、赠送、抵扣、报损、销毁等非出售用途的科研副产品(物),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库存和出入库记录;对外出售的科研副产品(物),项目负责人参照市场价格提出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方案,填报《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物)处置审批表》(见附表2),经学院审批,并在学院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报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易腐坏或整批价格低于1000元的科研副产品(物),可不做库存记录,但应做好处置记录。如需对外出售,按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流程由学院进行审批后立即处置。处置结束后,将处置方案和结果在学院网站公布接受监督,报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单台件价格1000元以上,或整批价格50000元以上的非易耗性科研副产品,按照《安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副产品(物)处置要严格遵守生物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拍照或摄像留存备查;严禁未获得市场准入、有毒有害以及其他应报损销毁的科研副产品(物)进入流通渠道。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委托外单位开展土地租赁、土地代管等科研合作时,应签订对外委托合同(协议),如产生科研副产品(物),需明确其处置方式。对约定由外单位处置的科研副产品(物),应确保外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销售,切实保护学校权益。

第四章 收入与支出

第十六条 科研副产品(物)必要的收获、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所实施的项目经费中依据预算和相应管理规定开支。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置的科研副产品(物)所得经济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项核算、统筹使用,其中70%由课题组统筹,20%由学校统筹,10%由学院统筹。

第十八条 综合试验站负责处置的科研副产品(物)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每年统一核算。

(一)由各试验站牵头组织开展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等产生的科研副产品(物),其处置所得经济收入由各试验站统一上缴学校财务,财务核算后全额返还到各试验站账户,由各试验站统筹使用。

(二)由项目负责人依托科研项目,在试验站内自行开展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等产生的科研副产品(物),其处置所得经济收入报各试验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缴学校财务,其中70%由课题组统筹,30%返还到各试验站账户,由各试验站统筹使用。

(三)由综合试验站和产业联盟服务经营主体、合作企业在试验示范基地开展的合作研发、展示示范等,须签订协议,科研副产品(物)按照相关合同、协议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科研副产品(物)处置收入中,学校统筹部分主要用于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等费用支出;学院统筹部分主要用于学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等费用支出;综合试验站统筹部分主要用于试验站日常管理及基础建设等费用支出;课题组统筹部分主要用于课题组科研业务费用支出。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收获、加工科研副产品,不得私分科研副产品(物)、坐支或隐匿收入、收取现金、设立“小金库”。如因无故不收获、推迟收获、不加工、推迟加工等造成科研副产品(物)损失浪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单位)要切实加强科研副产品(物)的内部控制,规范科研副产品(物)管理,及时掌握本学院(单位)科研副产品(物)的种类、规模以及收支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学院(单位)科研副产品(物)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对在科研副产品(物)管理中失职、渎职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国家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附表:1.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物)登记表

2.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物)处置审批表










附表1

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物)登记表

登记学院(单位):  

序号

副产品(物)名称

生产地点

保藏地点

计量单位

数量

入库时间

出库时间

处置方式

经办人



















































说明:1.本表由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并保存,处置过程要拍照或摄像用于留存备查;

2.处置方式:用于科研、成果展示、无偿调拨、赠送、出售、抵扣、报损、销毁等;

3.对外出售的需填报《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物)处置审批表》,按流程进行处置;

4.对于单台件价格1000元以上,或整批价格50000元以上的非易耗性科研副产品,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需主动登记为固定资产。


附表2

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副产品(物)处置审批表

申报学院(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科研副产品(物)生产地点:

序号

副产品(物)名称

处置方式

处置时间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经办人(签名)



出售









……







合计(大写)

(小写)¥

项目负责人(签字):



         

学院(单位)意见:


负责人: 单位 (公章)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单位 (公章)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 单位 (公章)











说明:1.本表一式4份,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