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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7日 11:41 发布人: 浏览次数:


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学校为法人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外拨经费”主要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中约定的,因项目合作需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或以设备形式交付的购置费)。

(二)因项目研究需要,需支付给外单位的实验、测试、化验、加工、土地租赁、外业勘查科研业务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确保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一)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纵向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的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做好纵向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的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做好横向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业务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预算控制;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对外委托合同(协议)等及时拨付经费;对科研经费外拨提供财务方面的业务指导。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科研项目外拨经费进行专项审计。

(五)学院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学院的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对项目合作或委托单位履行合作或委托任务的能力、资质以及业务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六)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外拨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的批复约定及时办理经费外拨;主动承诺与合作或委托单位无任何直接利益关系,并接受上级部门、委托单位、社会第三方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外拨管理

第六条 由我校承担,其他合作单位参与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中须写明合作单位名称、负责人、承担的工作内容、经费分配及外拨经费的比例或金额等信息。

第七条 我校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需要委托外单位开展科研业务服务的,须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中明确相应的业务内容及预算,并签订对外委托合同(协议)。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外拨,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无约定的以签订对外委托合同(协议)为审核依据。外拨经费根据金额实行逐级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超过30%由所在学院组织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对外委托合同(协议)审核流程。

(一)外拨经费在20万元(含)以内的,经学院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外拨经费在20万元—50万元(含)以内的,由所在学院组织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三)外拨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学院组织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对外委托合同(协议)需约定委托办理的内容、收费标准、金额、拨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信息,并保证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待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主动索要委托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办理对外委托合同(协议)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协作方是企业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

(二)协作方是事业单位或公益组织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二条 建立科研经费外拨信息公开机制。项目负责人外拨给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或以设备形式交付的购置费),应当对资金拨付详细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三条 经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和对外委托合同(协议)是办理科研经费外拨的主要审核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办理科研经费外拨时,需持有以下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一)拨付给合作单位的科研经费(或以设备形式交付的购置费),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合作费(外拨)审批表》(见附表),持经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和公示无异议证明办理经费外拨。

(二)拨付给外单位开展科研业务服务的科研经费,需持有经批复的对外委托合同(协议)。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外拨必须按照规定对公转账,不得以现金和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经费外拨,不得随意变更合作单位,不得多拨、少拨或不拨。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通过虚构实验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提高实验测试化验加工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实验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严禁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第四章 监督处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科研项目经费外拨协同管理及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的内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项目外拨经费进行抽查,将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信用管理和处罚机制。建立动态诚信档案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外拨资金、约谈警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财务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22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执行项目主管部门规定。


附表: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合作费(外拨)审批表

附表

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合作费(外拨)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


财务代码


项目总额(元)


外拨类型


□合作单位经费    □其他


 

项目负责人(签名):

 

外拨经费情况

外拨单位名称

总外拨(元)

已外拨(元)

本次外拨(元)













所在学院审查意见:


学院负责人(签字):


  年   月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备注:1.项目合作费(外拨)需提供经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和公示无异议证明,科研业务费(外拨)无需填写该表,提供对外委托合同(协议)即可。

2.本表一式三份,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和业务主管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