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学校首页|智慧安农

安徽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7日 11:09 发布人: 浏览次数:


安徽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以及安徽省相关文件的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科研项目。各类项目不得改变项目属性,严格按照上级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统一纳入科研系统平台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三条 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下项目负责人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校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

第四条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财务、国资、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负协助管理责任,依工作职能对项目经费、仪器设备等履行管理监督责任。

第五条 学院是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单位,对本单位项目承担监管督促责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中各方约定的条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推荐

第七条 项目申报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通知精神,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学院动员、整合资源组织申报;项目申请人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书的真实性。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学校在岗人员或经学校同意申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核。学院上报项目前须完成对项目申报相关信息的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书形式进行复审。我校主持的项目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申报协议,协议条款一般应包括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信息,涉及经费转拨和经费自筹的必须明确经费分配比例和自筹对象。合作申报的项目须到科技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声明与合作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项目获批后,合作协议或合同内容需调整的,可另签补充协议。

第九条 项目推荐上报。非限额推荐申报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学院审核汇总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推荐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限额推荐申报的项目,学院组织专家评审,按照指标推荐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推荐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择优推荐。

所有限额拟推荐申报的科研项目均须在学院网站或智慧校园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研项目方可给予推荐申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人、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审,研究确定后方可上报。各学院应规范评审流程,将评审相关材料留存档案。

第十条 专家遴选和评审依据。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本行业专家参与评审,充分考虑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还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对项目进行分类评审,基础研究类项目主要评价论文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直接判断依据;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类项目主要评价对解决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的实际贡献,以及带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现产业化应用的实际效果,不以论文作为单一评价依据;服务国防的科研工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一般不把论文作为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专家回避。允许项目申请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项目组成员或是与项目申请人有亲属或师生关系的专家要回避。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立项以收到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为项目独立建档、公布信息、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并指导负责人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的签订。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经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中的研究计划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实验原始数据记录,完成执行情况、中期检查等报告,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不得利用纵向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鼓励项目组聘用相对固定的非亲属人员关系的科研助理,协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财务报销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学校依据合同履行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给予指导,每年负责组织开展科研项目督查工作,建立科研项目监督常态化管理机制。学院为项目实施过程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鼓励、支持本科生和研究生参与项目,加强对本科生和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培养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项目外拨经费管理。经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和对外委托合同(协议)等是办理科研经费外拨的主要依据。具体要求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上报所在学院和业务主管部门,必要时提交学校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调整与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不予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与变更的,需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并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履行有关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已故的,应对其予以变更或终止。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所在学院研究提出新的项目负责人人选,原则上由原项目组成员接管,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相关变更手续应在三个月之内完成。

(二)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的,应对其予以项目终止。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院提出后续处理方案,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商定。终止的财务账号从申请日起冻结,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项目主管单位或交学校统筹,同时项目负责人须承担项目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项目在项目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备案。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形成论证报告,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需进行项目托管的,相关材料须经双方签字并获所在学院批准;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交接表须经双方签字,由所在学院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项目托管和负责人变更必须在财务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密管理。项目研发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在项目申报时提交学校保密办进行密级审核。确定为涉密科研项目的,按照学校保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档案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评价。项目负责人完成研究任务后,按规定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研究成果报告、科技报告等材料,经学院、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延期申请。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学院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延期手续。每个项目只能提交一次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如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对无故不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及学院进行通报,并限制该项目负责人部分限额类项目申报。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果。对于验收不通过和无正当理由被终止、撤销的项目,减少所在学院次年限额类项目指标数,限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能申请限额类项目。

第二十二条 成果标注和产权。项目研究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资料等,均应按项目下达单位规定标注相应的项目来源和项目编号。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科研合同的相关规定和约定确定。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和应用,防止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成果登记和补录。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标准(行业及以上标准)、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软件登记证书等,学校鼓励项目负责人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鼓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验收后后续成果录入国家基金系统。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形成教学案例用于课堂或实践教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科技档案资料并自行装订成册,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任务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变更批复书、结题报告、事务所出具的经费决算报告等资料,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第六章 科研诚信与问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不得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重复申请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科研诚信档案作为科研人员项目推荐、绩效考核及评聘的重要依据。对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发生捏造或篡改试验数据、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伪造签名、虚构身份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采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违纪违法的将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项目负责人未能全面了解或私自隐瞒合作方信息、未能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科研工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合理支出项目经费、未能严格遵守技术安全法规、伪造科研数据、编造虚假科研成果、未能遵守保密要求、泄露科研工作内容或合作方保密信息等,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与合作方拟订的任务书(合同书、协议)时,应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项目负责人不得签订虚假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不得伪造、私自变更签订后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字〔202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执行项目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