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科研工作培养人才作用,促进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加强科研助理队伍建设。根据《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18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做好2022年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2〕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做好2022年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科〔2022〕103号)、《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教技〔2010〕4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助理是指从事博士后、科研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科研助理的开发和聘用遵循“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管理。
第三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工作布置和岗位开发和聘用审核。人事处负责岗位开发的审批备案、录用人员备案、委托第三方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以及工资发放和社保购买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助理岗位需求经费来源审核。研究生院和招生就业处负责科研助理工作的宣传和岗位应聘指导。招生就业处负责招聘岗位发布、学生应聘科研助理就业情况统计、毕业生档案管理和就业改派等相关事宜。各需求单位负责科研助理岗位需求计划审核汇总、组织招聘,协助项目团队做好科研助理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聘用条件
第四条 科研助理岗位根据科研项目任务需要设置,应有明确的岗位目标、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
第五条 我校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服务项目、人才项目的项目团队均可结合承担项目和经费等情况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经费较少的项目团队可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各相关科研单位可结合本单位项目承担情况合理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第六条 科研助理招聘对象主要是高校应届毕业生,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七条 科研助理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具有承担岗位工作必备的知识、能力。
第三章 岗位聘用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各需求单位根据承担科研项目情况,提出科研助理岗位需求计划,填报《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助理岗位需求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和人事处审核。
(二)审核确定后,由招生就业处和人事处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录参照《安徽农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字〔2021〕22号)执行。
第九条 科研助理采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方式管理。根据项目团队和聘用人员双方商议具体事项后,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条 劳务派遣合同需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事项。合同期满后,可以根据项目任务情况续聘,需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期间,如选聘人员落实新单位,可与项目团队提前协商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项目团队提出解除协议的申请,由项目团队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办理解除手续。
岗位的设置和招录参照《安徽农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字〔2021〕22号)执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是管理科研助理的具体责任单位。项目团队负责人是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与所在学院共同做好科研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科研助理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科研助理的考核由项目团队组织开展,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科研助理受聘期间,允许报考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工资。
第五章 薪酬待遇和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助理薪酬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等费用均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结余资金或其他渠道经费筹集,其工资标准参照校人字〔2021〕22号文件执行,由项目团队与人事部门商定,执行协议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薪酬待遇经费来源方式。新立项项目,结合科研助理聘用计划如实预算劳务费;在研项目,在不改变项目原研究目标和经费总预算的前提下,可根据科研助理聘用经费客观需求,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流程申请办理预算调整手续;结题项目可以从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中列支。学院聘用的科研助理可从学院科研管理费和创收经费中列支。五险一金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统筹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期间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如颁布新的规定和办法,按上位法规定执行,学校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农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9〕2号)和《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助理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