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平台的运行管理,促进学校科研平台的有序建设和健康发展,产出高水平创新成果,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科研平台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发和学术交流的主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其任务是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培养创新型人才等。
第三条 科研平台应秉承“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形成核心竞争力为研究目标,瞄准世界学术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开展科研活动。
第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各科研平台的领导,各学院要加强对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把科研平台建设纳入学院科技工作的重点进行统筹安排;各职能部门或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提升学校科研平台建设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研平台实行学校、学院、平台三级管理。科技处负责平台的规划、统筹与考核;学院负责资源调配与目标管理;平台负责人负责平台的建设实施与日常运行、安全管理。
第六条 科技处作为具体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学校的决定,统筹管理全校科研平台的建设规格和计划,与人事、财务、基建、生物中心等协调负责运行管理事务。
第七条 科研平台所依托的学院要整合学科、科研、人才资源,协调落实人、财、物,优先保障建设任务的完成,并加强与相关学院的联系,按照双聘的办法,把平台做大做强。同时指导平台开展科研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建设和管理计划执行。
第八条 各科研平台是建设主体,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实施方案或建设任务开展建设工作,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平台主任作为直接责任人,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全面负责平台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国家、省部级和行业科研平台的申报立项:按照平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校级科研平台的申报立项,由学校根据需要统筹规划,由依托学院提出申请,科技处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学校审批后立项。申报校级科研平台需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要求,一般应有一定的基础、合理的科研队伍。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校级科研平台遴选。申报省部级科研平台时优先从校级科研平台中遴选。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编制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是具有一定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业务上受所依托学院的领导;其中,国家级平台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各科研平台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指导,职责是审议平台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业务工作;设立室务委员会,负责日常重大行政事务决策,职责是研究、协调平台的建设计划、人员考核、经费预算等行政事务。
第十三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及重要校级平台主任由学校选聘或推荐,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报其备案。主任要求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正高级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60岁。主任由校领导或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的科研平台,可以聘任专职副主任1名,负责平台日常行政管理事务。主任、副主任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由校长聘任(主任需经主管部门批复后),实行任期制,任期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可连选连任。国家级科研平台,可增设常务副主任1名。
第十四条 各平台研究人员分为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两部分。固定人员的规模和岗位设置按照实验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由学校和依托学院确定,原则上由相关学院在编在岗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科研平台和相关教学单位实施双聘制管理。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或跨学科科研平台的固定人员聘任以平台为主,并分别由人事处和相关学院协调安排其教学岗位。流动人员的规模和岗位设置由各平台室务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合理确定,主要由学校聘任的讲席教授、兼职科研人员以及平台聘用的研究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每个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可聘任专职管理人员1名(行政岗)、实验技术人员1-2名(实验技术岗),国家级平台实验技术人员3-4名,负责日常管理、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人员的基本条件由各科研平台确定,经科技处审核后报送人事处统一招聘和管理。如需再增设人员,需由科技处审核、经人事处同意后,按照学校相关聘用管理办法聘用。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为新建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提供建设期内所需的配套资金每年100-500万元,其中国家级平台每年300-500万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年200万元、省部级工程实验室每年100万元、长三角等地区国家级科研平台(合肥)分中心每年100-200万元。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科研平台建设需求,提供必要的用房、用地等资源条件,优先进驻生物科技楼或工程科技楼等,优先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和校外基地实验用地等资源条件。积极落实博士后、客座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的住房、薪酬、出入境手续等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各科研平台进行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试点探索科技创新特区;鼓励各科研平台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采取校院、校企等合作共建新模式,联合设立开放基金,合作争取科研经费和实施研发项目,学校提供研究生培养、实验用房、设立分中心等优先条件。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规范科研平台学术论文标注。科研平台研究人员、研究生以及开放课题负责人发表论文须标注所属科研平台,标注格式为:“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名称”。
第二十条 加强网站建设和科学普及。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原则上须独立建设网页,主要反映平台基本信息、研究队伍、设备条件、制度文化、重大研究成果和学术活动等内容,具备条件的应建设英文版。平台应结合社会需求,突出自身特色,组织研究人员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平台要强化责任意识和争先意识,认真落实建设和研究任务,积极落实年度计划,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安全等工作的责任管理,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人员予以追责。科研平台的各类资源要向全校教职工、研究生、承担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的本科生开放;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实现全校同研究领域的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科研平台负责人是所在科研平台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健全平台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考核对象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同类型平台,建立分类考核机制,考核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类;二是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省部级科研平台类;三是学校根据战略发展部署批准建立的校级科研平台类。科研平台建设中主体人员或功能研究室重复交叉的多个科研平台,视同一个科研平台并按最高级别考核。具体分类由科技处划定。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考核周期为一年。科技处根据实际情况在考核周期结束前一个月发布考核通知。
第二十五条 参加考核的平台相关人员、科技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确保考核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平台主任负责该平台的考核工作,平台依托学院应为平台考核提供支持保障,并加强督促指导。
第八章 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考核组织对科研平台实施定期考核评估,由科技处发布考核通知。纳入考核范围的必须是在科技处进行人员备案并进行实体化管理运行的科研平台。考核结果纳入科研平台绩效分配。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科技处是组织考核的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制定考核规则和工作规程,发布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 各平台填写《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平台考核指标表》(简称考核表)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在组织评审前,考核材料须在依托学院、相关学院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考核表中列举的项目、经费、论文、奖励等成果须与平台研究方向相一致,为平台人员完成,且在考核期内取得。
第三十一条 科研平台人员考核工作实行聘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具体考核按照《安徽农业大学专任教师校内双聘管理办法》执行。合同制研究人员按合同约定进行考核管理。专职管理人员考核参照学校管理岗考核条件执行,专职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考核参照生物技术中心实验室技术人员考核条件。
第三十二条 考核以校外专家会议评审、函评等方式进行。校外专家在审阅考核表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评分,并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第三十三条 参加考核平台提供的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依托学院、相关学院及平台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凡有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科技处根据校外专家组意见和评分确定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同一等级不排名,其中,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优秀占20%、良好占40%;校级科研平台:优秀占15%。
第三十五条 平台获得国家三大奖(第一单位)或发表CNS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引进、培养一类人才,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优秀。实验室发生重大安全事,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考核结果提供以下支持政策:提供运行经费。对考核优秀和良好的国家级平台给予40-80万元运行经费;对考核优秀和良好的省部级平台给予15-30万元运行经费;对考核优秀的校级平台给予5-10万元运行经费。增加研究生招生指标。对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科研平台适当增加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三十八条 学校配套一定额度的奖励,各平台制订配套的绩效奖励分配办法,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平台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根据各部委和安徽省相关管理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调整平台负责人;校级平台不再列入校级科研平台建设序列。
第四十条 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考核的平台,学校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调整平台负责人;校级平台不再列入校级科研平台建设序列。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智慧农业、绿色发展、食品加工等3个创新型研究院参照省部级科研平台标准考核。
第四十二条 科研平台建设中主体人员或功能研究室重复交叉的多个科研平台,视同一个科研平台并就高享受各支持政策,长三角等地区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国家级科研平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教育部批准)参照国家级科研平台执行相关支持政策;部级批准的科学观测站、野外观测站或实验站、国际合作基地等平台,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不享受本办法中其他支持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学校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建设的试行办法》(校科字〔2016〕3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生物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农业大学科研平台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