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技术类无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学校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农业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类无形资产是指专利权、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
第四条 在学校技术类无形资产形成、保护、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涉及保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技术类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科技处对以下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学校专利、品种、软著等的申请登记事项;
(二)负责技术类无形资产分类统计、数据汇总,并按年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
(一)负责宣传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无形资产政策、法规;
(二)负责统筹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财务处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台账备案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会同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对学校拟处置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计价和会计账务管理。
第十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对以下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转化工作;
(二)负责技术类无形资产转化收益的统计、汇总,并按年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相关各部门及学校师生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关于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的规定,并配合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做好学校技术类无形资产申报、检查、成果统计、资料收集、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自创、外购、受赠等形式取得的技术类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其中,通过自创取得的技术类无形资产,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成果。
第十三条 学校自创和受赠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经完成人(团队)所在单位初审后报科技处审核,由科技处按统计方式登记和建立台账。技术类无形资产未产生经济价值时不进行会计核算。
(一)学校自创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目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无法确定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二)学校外购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支出,购入并支付款项时登记入资产系统并进行会计核算。
(三)学校受赠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四)其他形式形成的技术类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确定成本。
第十四条 技术类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技术类无形资产成本。
第四章 使用与处置
第十五条 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的使用和处置,是指采用技术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转移转化技术类无形资产等活动。
第十六条 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进行,杜绝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七条 学校自主决定所持有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技术类无形资产转化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实施,拟转化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对申请进行审核,对于同意转化的技术类无形资产,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技术类无形资产转化合同,合同原件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留存。
第二十条 学校技术类无形资产使用与处置过程中的价格确定、效益分配等,按照《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技术类无形资产不受侵害,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注重实绩 突出贡献 积极鼓励 适度奖励”原则,支持学院将技术类无形资产转化分配所得经费收入用于对学院技术类无形资产转化工作贡献突出完成人(课题组)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技术类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查审批而擅自转让或处置的,按违纪予以处理。上述行为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技术类无形资产使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除学校内部可以解决的以外,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科技处和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