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2 16:3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调动广大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学校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农业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院、重点实验室及国际合作研究中心、校直各部、处、室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所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职教学院的学生、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品种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二)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营业秘密和管理秘密;

(三)名称标记权:包括校名、校标和服务标记;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他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安徽农业大学”、“安农大”、“安徽农学院”、“安农”、“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AAU”、“AHAU”等,均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权利和荣誉。以安徽农业大学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六条 执行学校及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均属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休、退职、辞职、停薪留职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场地、试验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场地、试验材料等。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九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十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形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计算机软件应按《计算机软件条例》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营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均归学校享有。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权利义务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结算时,应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享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

校办产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采用有偿使用原则,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营业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从科研计划到成果推广的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的在职人员在与外单位合作申报项目,成果、专利、软件权、著作权、奖励等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书面知识产权的协议或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二十条 在申报项目、专利、新品种权和计算机软件、成果和奖励时,在职人员必须以单位名义申请,由于特殊需要以个人名义申请时需通过科技处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资质对外开展科技服务的单位,以学校名义签订科技服务合同需经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查、科技处备案,明确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宜。

第二十二条 进行上述第十七条所列活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须经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查,进行上述第十九条所列活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须经科技处审查,审查后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安徽农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参照《安徽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它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归属。并不得擅自将学校的专利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为所派的法人单位享有或双方共有。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各单位、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能开展独立科研活动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徽农业大学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参加科研项目的在读学生,博士后及进修人员与导师和进修单位负责人签订知识产权的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应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属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享有或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归还学校,且不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所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教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还原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二十九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评价;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对于国家秘密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后,若要撤回或放弃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在有关时效到期前两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理由,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查决定。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后及时交校科技管理机构或校档案馆归档。

第四章 奖励与扶植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转化所得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专利、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标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成果纳入教师年终考核的指标之一,并作为职称晋升和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知识产权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缺乏科研经费的师生员工重要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及维护费用等。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侵犯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下属单位(包括各学院、重点实验室及国际合作研究中心、研究所、教研室、校直各部、处、室和校办企业、后勤和附属单位等所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未经学校授权,均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共同申报项目、成果、专利和科技推广的协议或合同。未经学校授权,学校下属单位私自与外单位签订科技合作(包括申报项目、成果、专利以及技术推广)的合同和协议,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三年申请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的资格并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它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职的教职员工在与外单位科技合作过程中,未经批准以个人名义参加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三年申请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的资格。由此产生的其它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安徽农业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校科字〔200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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