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管理,适应改革和发展需要,促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保证科研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确定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与政策,积极创新,在遵循国家、地方、行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基础上,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和我校学科建设的特点,根据学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为主,加强基础研究,发展人文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在积极争取纵向项目的同时,加大横向联合和国际间的合作,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积极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开展多学科间的合作,促进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不断拓宽研究领域,为扩大和提高我校的科研规模、水平和整体实力做出贡献。
第四条 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科技处作为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各类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各学院、直属系负责对所承担项目提供必要条件支持以及协调、督促工作。
二、项目申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管理项目包括:
(一)国家科技部"973"计划、"863"计划、攀登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二)国家教育部重点项目、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优秀青年教师基金;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三)国家农业部各类项目,如丰收计划项目、"948"项目;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霍东英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基金、中华农业科教基金;
(五)安徽省科技攻关计划、年度重点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项目等;
(六)国家和省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七)安徽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八)国家和省社科规划项目;
(九)国家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
(十)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横向项目);
(十一)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校青年科研基金项目;
(十二)其它项目(包括其它部委各类计划,与其它单位合作研究的各类纵向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工作由科技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科技处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各有关院(系)和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跨学科的项目由科技处与相关单位共同协调,组织力量。
(二)教师和科研人员在项目申请时,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项目指南要求,结合自身的研究专长,认真选题;对所选项目的国内外发展情况、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进行认真、充分的论证,填写项目申请书,经各院系初审后,报科技处。
(三)科技处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和汇总上报。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淘汰: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
2、申请项目不符合有关指南的资助范围;
3、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四)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科技处将审查结果提交分管校长批准后上报或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上报。
(五)凡是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申请时必须附有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我校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按照学校关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校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及自选项目:由申请者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申请书》,经本单位审查推荐,由科技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下达。
第七条 对获准资助的项目,科技处根据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列入年度计划。对横向项目与协作参加项目,主持人必须及时将项目材料及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报科技处,经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 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新项目:
(一)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行为者。
(二)因主观因素导致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项目中期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立项下达后,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主持人应及时编制详细的年度科研计划,并按照《合同书》或《协议书》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项目研究,保证科研计划的分步实施。
第十条 强化中期检查和管理,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学校每年定期检查一至两次,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科技处组织进行。采取实地检查与学术报告会相结合的形式,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原始资料、科研条件落实、试验的可靠性与真实性、经费使用等。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实施。如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变更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有关院系签署意见,经科技处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对无故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科技处可酌情中止、撤销项目,并停拨下一阶段的经费。
四、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在按计划完成后,必须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研究成果的材料,经科研处审核确认达到计划要求后,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为考核目标,由专家组对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未通过验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全部资料按归档要求,送校科技处审核后上报并集中归档至校综合档案室。
第十六条 无故不按计划结题或验收的项目,三年内不受理其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五、附则
第十七条 鉴于科研项目来源的多元性,各类项目具体要求不同,本办法中如有与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